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大家 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 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 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 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 ,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 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 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 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 想請問大家 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您好: 這個部分是不是集合犯要看你的判決書才知道,因為洗錢防制法有修法後新增第15條之2[1],不過這屬於個案諮詢,不便在平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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