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女兒與女婿結婚後搬到我家附近住,也將戶籍遷入我家,現在因無法相處準備離婚,我可以要求女婿將戶籍遷出嗎?
如果對方已經沒有居住在戶籍地的事實,卻遲遲不遷出戶籍,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對方「逕遷戶所」,也就是將對方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1]。
因為法律上規定「逕遷戶所」是要「全戶」都遷走,不能只遷戶口中的特定某個人、其他人留在原戶籍,所以如果對方當初戶籍遷入時是自己一戶(法律上稱為「單獨生活戶」[2]),跟屋主、其他住在家裡的親人沒有同一戶,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把對方全戶遷走。但如果對方跟屋主自己或其他住在這的親人在同一戶(法律上稱為「共同生活戶」[3]),如果只申請把對方遷出,因為遷出共同生活戶中的一人是不合法的,也就是在這個情形下,就不能將對方的戶籍遷出。
如果符合前面的前提,房屋所有權人要申請逕遷戶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到內政部戶政司的網站線上申請[4]:
戶政事務所受理屋主逕遷戶所的申請後,會派人實地勘查或電話連繫對方,確認對方是否已經不住在設籍地。如果確認對方確實不住在戶籍地了,而且也有查到對方現在住在哪,戶政機關就會發函給對方,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將戶籍遷到他現在居住的地址,如果對方逾期不處理,戶政事務所就會直接將對方的戶籍遷到現居地[5];如果戶政機關查不到對方現在住在哪,就會將對方的戶籍直接遷到戶政事務所[6]。
延伸閱讀: 李琬鈴(2023),《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不遷戶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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