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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繼承 ‧ 2023-12-31 22:01

夫與前妻有兩名子女,若夫過世其前妻的子女有權利向現任生存配偶要求繼承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嗎?前妻的子女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嗎?(假設生存配偶的資產大於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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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也就是只有夫或妻本人才可以請求,除了債權人不能代替夫或妻行使,夫妻一方死亡,繼承人也不得繼承[1]。例外是已經依契約承諾,或是已經起訴,才可以讓與或繼承[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過去曾經可以繼承

不過2012年12月才增定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的規定,它過去曾經不具一身專屬性,也就是繼承人可以繼承。事實上從1985年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建立之後,反覆發生一身專屬規定增定、刪除又增定的過程,所以依照時間的不同,可能發生繼承人可以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形,簡單整理表1如下:

表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整理表
時間 一身專屬權 繼承人可以繼承嗎?
2012.12.29迄今 X
2007.5.25~2012.12.28 X
2002.6.28~2007.5.24 X
1985.6.5~2002.6.27 X
 

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是有時間限制的,請求權人必須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有差額的2年內,以及最遲在法定財產關係結束(例如夫妻一方死亡)的5年內要提出請求[3]。所以即使過去曾經在繼承人可以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期,至今可能也超過請求權的時效了。

 

延伸閱讀:
王如玄(2022),《夫債妻要還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註腳

  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本文:「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2.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但書:「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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