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隱瞞病因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11 13:30

我一個交往快20年男友 在認識他之前 他就有得過梅毒 卻沒有跟我提起過 某天我檢查發現我得梅毒 到醫院後他自己脫口而出對醫生講說:他以前有得過!前男友很亂性 時常約炮 又無套 如今又害我得性病 清問這樣我可以控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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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男友明知自己有梅毒病史卻從未告知,並在交往期間與您發生性行為導致您感染梅毒。以下依照您的敘述,簡單說明您男友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您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

刑事責任
過去我國刑法曾有「傳染花柳病罪」,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梅毒)卻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行為,導致將疾病傳染給他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但此罪在2019年已刪除[1]

依照現行法,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2]。然而,必須證明行為人進行性行為時,主觀上具有「使對方感染梅毒」或「放任感染發生」的直接或間接故意,舉證門檻甚高。此外,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加害人及其犯罪行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3],如果逾越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4]
民事責任
若對方明知自己感染梅毒卻隱瞞病況,而未使用保險套與您發生性行為,導致您不幸感染梅毒。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侵害您的「身體權」或「健康權」,您可以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5]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您可以請求因治療梅毒所已支出及將來必要之醫療費用(如掛號費、檢驗費、藥費)、就醫交通費等「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6]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因身體、健康及人格法益受嚴重侵害所生之精神上痛苦,您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部分金額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您所受痛苦之深淺而定[7]
結論與建議
雖然可能可以嘗試提出刑事上的傷害告訴,但在證明「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較為困難,且需要留意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聚焦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而在民事訴訟上,蒐集及保全證據相當重要。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蒐集並整理好以下證據,有利於提高成功求償的機會:

(一)醫療紀錄:您診斷出梅毒的檢驗報告、就醫診斷證明書、所有醫療費用單據。
(二)對話紀錄:對方承認「以前有得過」梅毒之相關對話(如通訊軟體文字、錄音)。至於他在醫生面前之陳述,可嘗試請醫院提供病歷或申請診斷證明記載此節。若就醫時有友人陪同,可作為證人。
(三)雙方關係證明:能證明您們交往期間及性關係的證據。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4),《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本文初稿由 AI 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85條(刪除):「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4.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5.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6.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