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目前對於性侵被害人判定仍是「強制模式」為主嗎?還是逐漸轉向「積極同意」,就是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關於該問題,可參照問題「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證明對方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已經有詳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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