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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國三,因在網路上跟別人互換帳號,過程中都很順利,但在最後再給帳號的時候對方卻給了我假帳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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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帳號也是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對方恐涉及詐欺得利罪[1],建議報警。

註腳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倘行為人所詐得者係現實之財物,應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範疇,若所詐得者,係無形之權利或利益,則為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範疇。又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使用或變賣,自應屬構成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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