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案件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是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事項才能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看到此新聞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421946 有看到網上正反意見都有,才想到此詢問。
《行政罰法》的規範內容,是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共通原則,該法第19條第1項有情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的規定,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也有情節輕微可免予舉發的規定,兩者意旨相同。提問所引法院裁定案例,其採取的法律見解,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