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七月的時候發生車禍,當事人有在六個月內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該車禍為一起追撞車禍,受害人當時騎摩托車在等紅路燈時(為完全靜止之狀態),遭到來自後方的單速腳踏車追撞,當事人僅有一點擦傷,但其後座乘客頸部挫傷、腦震盪,以及對道路有點心理陰影,騎摩托車時仍然心懷恐懼。 目前對方看起來只想賠償醫藥費以及財產損毀的部分,若是想要要求精神賠償的話,要提供哪些證據才比較容易獲得賠償? 此外,是否應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聽聞調解委員會會傾向於把索賠價錢壓低)? 此外,因為有到警局去提告刑事的部分,如何才能避免不被吃案?
下面說明幾個處理車禍事故會遇到的問題:車禍現場、警察局報案、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調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到警察局報案時可以注意的事情 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事件進入刑事程序,當事人到警局報案通常會取得報案三聯單,表示完成提出告訴。如果警察沒有積極處理,未開報案三聯單,可以採取以下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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