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手術通常不是健保給付的手術,故簽署同意書應同時須滿足民法上契約及醫療法上手術事前同意之規範。
一、民法上契約: 醫美手術同意書除了包含手術術式、範圍、日期時間、醫師,通常也會有自費項目、單價總價等,由於內容基本上是醫方事先擬好的制式單張,所以會被認為是定型化契約,而在病方簽署後通常也會認為雙方已達成合意。因此當然要由完全行為能力人來簽署。 而民法上沒有特別具體規定什麼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反而是規定了以下這些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1.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1]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2] 3.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3] 4.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特定法律行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4] 因此透過法律的反面解釋,會得到成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個結論。
二、醫療法上手術事前同意: 醫方在執行手術或侵入性治療、檢查或檢驗(以下合稱處置)前,必須先向病方說明處置原因、替代方案、不處置風險等,經病方同意才可施行處置[5]。而醫療法明文規定未成年人需要法定代理人、親屬或關係人簽署,反面解釋就是成年人可以不用法定代理人簽署。
在民法將成年年齡調整為18歲之後,前述的相關規定都沒有修改增加有關年齡的規定,因此均是依民法規定,以18歲為成年。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