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


我想請問一下
有人說他自己是廢物 垃圾 不好聽的字眼
其他人講他廢物 垃圾的話
公然侮辱罪有辦法成立嗎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如果在公開的場合,辱罵他人廢物或垃圾,有可能已經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喔,詳細情況還要要跟律師進行諮詢討論。

person
person
陳家蓁(進階會員) 2024-09-26 00:01:41
在line群組(6人)請問被罵妓女、母狗等人身攻擊字眼已提告後 對方仍難繼續並恐嚇「阿如果你狗膽再靠北一句 還要找事做 我就去高雄跟你爸媽說 你之前在高雄賣淫」等字句是否可以加重刑責
person
郭欣妍(認證法律人) 2024-09-26 16:21:37
如果已經起訴,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
person
徐文彬(一般會員) 2024-12-27 15:27:57
請問當面被人罵懶惰算公然侮辱嗎?

根據113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1]

那根據你的說法,我猜想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應該就是當事人已經能接受上開言論對於自己的名譽影響,並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矧言論自由屬於重要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嚴格保障。因此認定是否有罪應嚴格看待。

所有我覺得成罪難度很大。

註腳

  1.   113年憲判字第3號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