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有人說他自己是廢物 垃圾 不好聽的字眼 其他人講他廢物 垃圾的話 公然侮辱罪有辦法成立嗎
如果在公開的場合,辱罵他人廢物或垃圾,有可能已經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喔,詳細情況還要要跟律師進行諮詢討論。
根據113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1]
那根據你的說法,我猜想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應該就是當事人已經能接受上開言論對於自己的名譽影響,並無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矧言論自由屬於重要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嚴格保障。因此認定是否有罪應嚴格看待。
所有我覺得成罪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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