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平時皆以腳踏車為交通工具,當發生事故或是意外時,腳踏車是否與汽機車一樣需要負刑事、行政責任等?

匿名(一般會員)
2019-01-1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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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

2. 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

3. 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1]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

註腳

  1.   所謂的非定式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立法者並沒有預設行為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模式,始成立本罪。然而,定式犯罪,例如醉態駕車罪§185-3,就一定要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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