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
2. 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
3. 然而,刑法上或行政法規上之其他禁止規定,通常以「非定式行為」[1]作為規範對象。例如,殺人可以用刀、用槍,也可以腳踏車作為殺人工具。因此,騎乘腳踏車撞傷人,也應該受到傷害罪之處罰。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