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的討論,主要是為了釐清加害人是否應該就損害負全部責任。
因為意外是否發生,以及發生後的結果嚴重程度,可能同時受很多因素影響,例如A雖然闖紅燈撞傷B,但若B沒有違規超速,車禍也不會發生,或即使發生也可能只是小擦撞,不會造成嚴重傷亡。這類「雖然A有錯,但B自己也有問題」的狀況,就是被害人與有過失[2]。
而當被害人與有過失的時候,為了謀求雙方的公平,法院會視個案情況斟酌減輕加害人應負的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過失相抵」。
因果關係的討論,則是為了釐清造成損害的原因。
例如實務上曾有騎車自摔,接著被後車輾壓的案例,法院就參考法醫專業意見,認為當事人在自摔當下就已經死亡,因此認定後車的輾壓與當事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3]。
回到提問人的問題,「沒戴安全帽」這個行為並不會引起車禍,我們只能說如果有安全帽的保護,傷勢可能不會這麼嚴重,所以傷者與有過失(沒戴安全帽使得損害擴大)。再換個角度,如果沒發生車禍,則不論戴不戴安全帽都不會受傷,追根究柢,「發生車禍」才是讓人受傷的原因(車禍和受傷才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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