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我因為業務過失造成消費者受傷,公司調解後須賠償一筆金額,事後我已經把這筆金額償還。受害者又在一次說因為我的的過失讓他接的工作無法進行而再次要求賠償。請問可以這樣重複性的要求賠償嗎?
公司調解賠付一筆金額時,有沒有簽訂和解書面記載對方拋棄其他請求權的條款?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假如只是口頭調解成立並已償付一筆金額,沒有別的書面約定的話,一旦對方再次索賠,就會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