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在的公司有要求社區保全7~8點在車道入口(旁邊是斜十字路口,車道出口只能右轉,與十字路口間隔8個門牌號碼的距離,車道正對面間隔一個門牌號碼即為下方十字路口,且地上畫設黃色網狀線及紅線)不攔外車情況下,指揮住戶車輛出入。 ---- 但十字路口左上放常有社區住戶為了接送自己小孩常臨停在自己門口3分鐘左右 嚴重影響保全交管時視線,難以看到後方來車,保全及社區勸離無效。 ----- 假設: 因為此臨停車輛造成指揮中的保全在嘗試調整站位後仍未能注意到該車後方行駛中的外車。 示意車道住戶出車,造成住戶及外車發生車禍。該保全是否會因為示意住戶出車而背負部分肇事責任?(斜向十字路口內違停應該可判定為肇事主因?)
提問人您好,有關您提問社區保全是否背負部分肇事責任?以下簡單回覆您的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保全不可以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1]。另外,道路則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2]。
提問人所描述的情況,筆者無法確定是在道路指揮車輛進出,或是在非道路指揮車輛進出,但因提問人有提到,保全是在地上劃設黃色網狀線及紅線處,不攔外車情況下,指揮住戶車輛出入,而黃色網狀線[3]與紅實線[4]處等標線應該是劃設在道路路面上[5],所以筆者先假設是在道路指揮車輛進出。且上面提到的法條規定,並不限於不攔車的情形,只要是「妨礙交通」都會包含在內,所以指揮車輛進出的行為,可能會違反道交條例的規定,面臨新臺幣(下同)1,200~2,400元罰鍰。
如上面提到的,雖然保全不可以在道路範圍指揮交通,但法院實務[6]認為,既然已經實際擔任指揮交通的人,對於道路上的用路人就已經發生制約作用,所以應負有正確指揮交通的義務,所以如果保全已經指揮交通,對於被指揮交通的用路人就具備保證人地位,也就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如果未能注意到路況,指揮車輛導致車禍發生,可能會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責任。
附帶一提,提問人有提到認為違停應該可判定為肇事主因。事實上違停駕駛的責任無法一概而論,法院會判斷這個違停行為,與其他用路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之間,到底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事後客觀看來,違停的行為會不會當然發生其他用路人受傷、死亡的結果,有的話,違停者確實會有過失責任;但如果違停行為不當然發生其他用路人受傷、死亡的結果,例如沒有遮蔽其他駕駛的視線範圍或阻礙行進路線等,就不會追究違停者的責任[7]。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可以要求員工從事違背「公序良俗」的工作[8],否則可能會面臨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9],如上說明,道交條例也有明文規定,保全不可以指揮交通阻礙通行,如果雇主要求保全違法指揮交通,雇主可能會被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為雇主違法要求保全指揮交通的行為只有一個,所以原則上只會依照一部法規處罰,不會被處以兩次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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