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 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您好:
因為判決主文只有說「罰金」能易服勞役,沒有說「徒刑」可以易科罰金,所以還是要入監執行。
可參考<被判有罪之後一定會進監獄嗎?有可能用其他方式來抵嗎?易刑處分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