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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關係,雙方分手對於所生的孩子需要負擔什麼責任?


兩人同居多年,未婚,但有生小孩。
後來男女雙方分手,孩子由女方照顧,
請問男方需要負擔養育責任嗎(扶養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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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必須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1][2]。因此,關於論者提出之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始論應該如何履行︰

一、甲男、乙女與丙孩子的法律關係︰

 (一)從自然而論,要確立父母子女關係最為簡單者,就是母子關係,因為誰懷孕並產育下一代很清楚、明瞭。因此,民法未特別規定誰應該是生產後孩兒的母親,凡生產者皆是母親,此稱為「分娩者為母」。然而,誰是父親這在自然上便不好認定,因此有方法幫助我們去認定還子的父親是誰,那就是︰1. 與該母結婚者,此稱「婚姻示父」;2. 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檢驗DNA),此稱「認領」

   1. 婚姻示父︰依照民法第1063條I[3]、民法第1064條[4]之規定。

   2. 認領︰民法第1065I後段[5]、1067I[6]。民法的認領有兩種形式,那就是在欠缺婚姻狀態時,無法確認生父是誰,因此法律規定有扶養之事實者,視為認領;或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者,得向生父訴請認領。

二、如果能夠認定雙方間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則可請求扶養。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   有爭議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是否應該依照本條之規定。有學者主張應該依照本條,另有學者主張應該依照民法第1084條以下之規定。但無論如何,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應該負到扶養義務,只是依照的法規範不一樣而已。
  3.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4.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5.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6.   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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翏彡心(進階會員) 2019-06-25 02:54:35
您好,謝謝您的回覆,也就是說丙雖是甲乙所生的孩子,但甲男因沒有跟乙女結婚、也沒有去辦理認領。 在這之下,甲對丙就不具扶養義務囉? 「或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者,得向生父訴請認領」意思是指即使甲男沒認領,但乙女也可以向甲男提出認領的訴訟嗎? 而這個"事實"是否只能靠驗DNA來證明?(覺得如對方不願意去驗,很難證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06-25 05:01:57
是的,您的了解是正確的。
匿名 2019-06-26 02:12:49
承翏彡心所問 如果乙女跟甲丁男發生關係,但大家都不確定小孩是誰的,甲丁也不願意去驗DNA,請問法律上可以要求甲丁一定要來驗明正身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19-06-30 05:06:32
可以,當一方能夠提出事實足以懷疑親子關係存在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上字第14號〉︰「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定有明文。亦即為防止證據摸索,避免當事人濫用或過度限制隱私等人權,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者,始得進行之,以兼顧關係人權益(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5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周知之勘驗方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04號判決意旨參照)。」
Zafer(一般會員) 2021-07-26 00:31:32
如果分手男方想要孩子呢?
Hweyen(進階會員) 2021-09-21 02:08:17
請問,事情發生,女方不願男方認領小孩;分手後幾年,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認領、並撫養責任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1-09-21 05:13:01
男方分手後想要孩子是另一個問題,是關於子女的教養義務應有誰承擔的問題(例如,母雖不負有保護教養義務,但仍負有扶養義務)可另行提問。 認領,沒有時效限制,也無從限制,因此1、母無從阻止父的認領;2、無論時間經過,均得訴請認領。
Hweyen(進階會員) 2021-09-21 08:10:22
如果 過了多年,女生反悔要求男方認領小孩並要求男生負起撫養責任,男方可以拒絕嗎?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1-09-21 08:18:25
這裡涉及三個問題: 一、認領能否拒絕?[不行,母或子得訴請生父認領,不問時間經過。] 二、母能否請求生父盡扶養義務?[母並沒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但因為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由母、生父依照能力負擔,倘若有一段時間內一方全未負擔扶養義務而節省支出,則他方得請求返還一定的利益。] 三、子女得否請求生父扶養?[子女得要以自己名義為原告請求生父扶養,但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扶養乃對於未來照顧的請求,因此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不得請求補償。此外,未成年人請求生父扶養,不受其母是否曾經放棄(根本無從放棄)而受到影響。]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6-14 09:17:29
您好,請問若甲方確定不認領丙,之後是否有其它方式申請認領呢? 乙是否有辦法阻止甲方未來爭取認領丙。是否需要讓甲簽署文件證明放棄父親權利呢?謝謝您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3-06-14 13:32:50
生父對於子女的「認領」,是一種身分上權利,不得拋棄。因此,縱使有表示放棄認領,不生任何效力。(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決可資參照)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6-26 00:11:37
您好,請問未婚生子後已經由男方領養,女方未曾再跟男方及小孩見面,這樣小孩可以告女方遺棄罪嗎?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1-15 22:55:41
你好我是單親媽媽.我未婚生子.小孩出生就從父姓了,但監護權現在在我這.這樣能向他拿小孩每個月的贍養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