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教署的學生再申訴評議資料檢索,內有說明"不服﹒.﹒得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向高等行政法庭提起還是向地方行政法庭提起呢?是否會因對象(國立學校學生、私立學校學生、市立學校學生﹒.﹒)或案件類型(懲處、成績、畢業﹒.﹒)而有所差異? 2.依據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案例顯示研究生、大學生、高中生等不同階段的學生,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向OO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再申訴雖等同訴願,在後續流程上是否有所差異(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