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4/29及4/30郵差寄送不起訴處份書未果,而寄存於派出所,我在5/2日前往領取,故想請教十日之提起再議期間是從4/30起算還是5/3起算?又十日中若有週休及例假日時,可否扣除,謝謝﹒
寄存送達的生效日,是自「寄存之日起算十日」屆滿時生效。換句話說,不論您何時實際前往領取,只要未在十日內領取,屆滿十日當天就視為已送達。
在您的案例中,郵差於 4 月 30 日寄存。如果您完全沒有去領取,則送達效力會在 5 月 9 日屆滿、5 月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依法「再議期間十日」是從送達效力發生的次日起算,因此將從 5 月 11 日起算,到 5 月 20 日截止。
至於這 10 日是否可扣除週末與例假日?答案是否定的——這是所謂的「不變期間」,必須連續計算,不能排除假日,除非最後一日剛好是法院休息日,才得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但請注意——上述是「您未在十日內領取」的情形。
既然您提到已在 5 月 2 日前往派出所領取文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只要是在寄存屆滿前領取,則以實際領取日作為送達日。
因此:送達日為:5 月 2 日,再議期間從 5 月 3 日起算,至 5 月 12 日截止
結論一句話:您是在寄存期內就領取,依法應以 5 月 2 日為送達日,故提起再議的十日期間是從 5 月 3 日起算,到 5 月 12 日截止(期間不扣假日,但最後一日若為法院休息日,則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