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之前因在公車上被人用三字經連續辱罵,後來他又連續用手推我二次害我差點跌倒,在他推我第我二次時我也將他推開,事發之後我報案告他,報案筆錄中有明確表示他罵我涉犯309條第一項,推我涉犯309條第二項及304條強制罪﹒ 後來開庭檢察官只有就罵三字經的部分偵查訊問,最近也收到不起訴書,內容也是只就309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但其他二罪都無偵查作為,所以想請教此情形下,針對未偵查的二罪是該提再議還是應另行提告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