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7.8年前與另一半撿到小狗,而所有的診所﹒美容店資料大部分都是留對方的聯絡方式,但在4.5年前分手後一直都歸屬於男方,直到去年與今年收到施打寵物狂全病疫苗簡訊通知,如果是在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換成寵物晶片聯絡人,對方是否觸法?狂犬病疫苗如果沒有去補打本人是否會被罰款?
提問人您好,有關虛偽寵物晶片登記以及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的法律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寵物犬貓[1]的晶片登記、轉讓[2]可以分為向「各縣市政府動物之家」與受各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登記機構」(通常是獸醫院、動保協會等)申請,除了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要提供飼主的身分證明文件[3];辦理寵物轉讓登記時,多數政府文宣也有提到須提供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4],才可以辦理寵物轉讓登記。提問人的情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換成寵物晶片所登記的飼主,此時對方如果在未得到您同意的情況下,將您的身分證明文件用於寵物轉讓登記,可能有違反個資法[5]的疑慮,而有後續的民、刑事責任[6]。
在提問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換成寵物小狗的在晶片上登記的飼主,但此時,小狗的所有人、實際管理小狗的飼主[7]仍是對方,對方卻虛偽不實向「各縣市政府動物之家」或受各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的「登記機構」辦理轉讓登記,會損害寵物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寵物管理的正確性[8],可能會涉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9]。
飼主如果沒有幫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可能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15萬元罰鍰,飼主如果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主管機關可以連續處罰[10],但因為本題的情況,提問人並不是寵物真正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並沒有幫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的義務,如果因為提問人是名義上的寵物晶片聯絡人而被行政機關處罰,則建議提問人可以向行政機關說明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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