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學、比較法學是基於何種立場與態度對於法學所做的區分? (A)是就理論的態度,觀察研究所做的區分 (B)基於實踐的態度,加以研究所做的區分 (C)是以時間空間的關係為研究對象所做的區分(D)以理論與實踐兩種態度,合併研究所做的區分。
歷史法學(或可稱為法制史、法史學)及比較法學(或稱比較法)皆是法學領域的學門,其區分主要是研究取徑(或法學方法論)的差異。
前者以時間做為參照對象,比較同一法律體系內的法律制度的流變。
如: 我國婚姻制度這60年來的變化
而後者的主要是以法體系做為參照對象,比較不同法律體系內對於同一議題的制度設計和處理方式。
如比較刑法:我國和英國對於貪污罪的規範與構成要件;比較憲法:我國憲法和美國憲法中對於基本權的規範等
雖然比較法主要以法體系做為參照要件,但是因法律體系因其落實的國家,而具有強烈屬地性質(英國法體系會於承認該法體系的地區生效),故比較法學亦具備強烈的話空間性質。
另外,對於法學研究的取徑而言,提問者的B和D選項描述可能更貼近「實證法學」和「法社會學」的取徑。
但以上法學方法論都是法學研究中的路線,每個研究者的會有自己的側重面,通常難以二元方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