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因: 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 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 【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 請問: 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 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 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 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 祝 法定大成,律界名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