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領養配偶小孩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9-08 15:35

你好 我與伴侶是同性夫妻
我和伴侶的小孩相差19歲
想請問我該怎麼領養伴侶的小孩
因為我的職業是市場攤販 沒有財力證明
請問這樣可以收養伴侶小孩嗎
請問要去哪裡可以領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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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觀察您的提問,您伴侶小孩應該是未成年人,那麼您可參考司法院「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748號解釋施行法)」這份文件[1]
關於您與小孩之間的年齡,如小孩是伴侶所生,那麼您的年紀大於伴侶小孩16歲以上即可[2]
至於資力證明,可參考上述提到的司法院家事聲請狀,可以存摺或存款證明來作為證明,另外還可提供扣繳憑單、不動產證明、保險證明等[3]
附帶一提,資力證明是法院整體判斷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4]的參考文件,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話,除了資力證明,最好也要附上您的職業及健康證明文件[5]給地方法院。
 
祝福順利~
 
衍生閱讀
 

註腳

  1.   如果是收養成年人,則可參考司法院(2025),《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成年之子女-748號解釋施行法)》;其中並未要求資力證明文件。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1073條:「
    I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II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3.   司法院(2024),《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要如何辦理?》,此網頁下方的PDF檔案「如何聲請認可收養兒少」,有提到須提供給法院至少2種不同類型財力證明。
  4.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5.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I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II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III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收養契約書。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V 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V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其他關於收養更詳細的規定,請見家事事件法第4編第4章「收養事件」、司法院法規命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編第4章「收養非訟事件」,以及司法院行政規則「提示關於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