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A於民國40年左右過世,名下有土地一直未繼承,有一兒子B於民國70年左右過世,過世時尚有一位養女C 養女c於民國110年左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已經裁定回歸本生家庭,114年現辦理A的繼承,c有繼承權嗎?
您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63 號民事判決這段文字:「惟在此之前,戊○○於王○文106年6月19日死亡時即已繼承王○文之一切權利義務,並因而成為陳○漢之再轉繼承人,縱其嗣後經裁定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不因而溯及喪失陳○漢繼承人之身分。」
不過,還請留意這筆土地是否還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的規定,土地若因為繼承開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土地有可能而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甚至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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