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的「濫用」,是指不以醫療為目的、未經醫師處方、任意使用藥物而言。如果濫用的「藥物」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的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使用的人便構成該條例第10條的「施用毒品罪」。例如醫師以治療為目的,替患者注射嗎啡止痛,這是醫療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不會構成犯罪;如果ㄧ般人施用嗎啡抵癮,便成立施用毒品罪,應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