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的「濫用」,是指不以醫療為目的、未經醫師處方、任意使用藥物而言。如果濫用的「藥物」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的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使用的人便構成該條例第10條的「施用毒品罪」。例如醫師以治療為目的,替患者注射嗎啡止痛,這是醫... (more...)
從日本買回來的止癢膏成分中,如果有臺灣藥事法認定屬於藥品的成分,就會是藥品,受到藥事法與其他法令規範。 一旦是藥品,輸入、販售以及在網路上販賣,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先具有執照、再來要經過核准等程序,不能直接販賣。可以見本站文章:張靜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