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因為詐欺已被判緩刑,且執行完畢,現在又出現新案是不是會用一最不二罰的原則,後面的都不起訴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5-10-07 23:35

我媽媽因為詐欺已被判緩刑,且執行完畢,今天要去解除警示戶,又出現新案是不是會用一最不二罰的原則,後面的都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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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分析

(一)「一罪不二罰」是指對「同一被告」所涉及的「同一犯罪事實」不得重複追訴或處罰,並不是指「同一罪名」就不能再辦。

(二)只要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對象與舊案不同,就屬於新的犯罪事實,不受一罪不二罰的保護。

(三)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時,法律上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因此舊案自然不會再處罰。但若之後查出當事人涉及新的詐欺行為,那就是新的犯罪事實,屬於新案件,檢察官仍會依法偵查、起訴。

(四)至於「警示帳戶」的解除,純屬行政程序,與刑事起訴與否無關。即使帳戶已解除警示,只要再出現新的報案或疑似詐欺行為,帳戶仍可能被重新列管。

二、結論

一罪不二罰僅限於「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追訴。緩刑期滿代表舊案結束,並不影響新案偵辦。警示帳戶的解除也不代表不起訴。新的詐欺行為仍會另案偵查與處理。簡單說:舊案結束不代表新案免責,新的詐欺行為一樣會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