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 1. 合夥契約關係 雙方於民國114年8月X日合夥開設餐飲店,雙方約定被告對方於店內工作並共同營運。 2. 違約事實 於114年8月中旬,被告擅自於他處另行開設與原店相同性質之店,違反合夥協議,導致原店於114年8月29日起歇業,原告投入資金與營業損失重大。 3. 名譽損害事實 被告於多個 LINE 群組散布不實言論,稱原告與他人以半價收購其股份,並謊稱原告未與其結清八月帳款。已造成商譽受損、名譽受辱。 請問這要是否適用刑法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