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條文裡有提到,受害者必須在知悉損害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告訴,這段時間被稱為追訴期,一旦超出追訴期就不可在提出告訴,我疑惑的點是,某些條文提到要在知悉損害、犯人某段時間內提出告訴,請問這是指什麼?是否只要我不知悉自己的損害、犯人,追訴期就還沒開始計算,直到我知道自己的損害、犯人才會開始計算追訴期?還是不管受害者有沒有知悉損害、犯人,追訴期都會在事件發生的時間開始計算?
必須要有合法告訴才可以追訴處罰的罪名(例如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被害人應當在確實知悉犯罪行為人之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六個月稱之為「告訴期間」,逾期告訴便不是合法告訴。
至於不以告訴作前提條件的罪名,被害人只要是在追訴權時效期間之內(刑法第80條)提出告訴,即使已經超過六個月,照樣要受追訴處罰。例如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被冒名的人在一年後才知道而訴請檢察官偵辦,其告訴仍然合法有效。
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其含義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