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A和B打算參加某活動投稿,因此找了C幫忙拍攝。 活動結束之後超過半年,C來詢問A跟B能否讓他再次將作品上傳到他個人的公開帳號上。 因作品中僅A和B有露臉且本來就有先說好這部作品只是因為想參加這個某活動,因此A和B覺得壓力很大而拒絕此要求。 但C主張這是共同作品,不能因為一開始就講好只是參與這個某活動而拒絕此作品被它再次發佈到其他平台,且C也主張不能因為其中一方拒絕而阻止他發佈該作品的權利。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理?若A和B實在不想改作品被再次發佈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能夠保障他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