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中可能補正之瑕疵給付可否受領而就該瑕疵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

匿名(一般會員)
2026-03-28 16:39

在王澤鑑老師的書中讀到關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

若為可能補正之瑕疵,則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規定,即債權人得請求補正,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補正,屆期未補正得解除契約(民法254條)。除此之外,也可以再主張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民法231條)。
但在不能補正之瑕疵給付中,『債權人得選擇受領該給付,並就該瑕疵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

我想問的是:
(1)若瑕疵可補正,債權人是否可仍選擇受領該瑕疵給付,而就該瑕疵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還是只能請求補正並請求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2)若就該瑕疵給付,債權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補正而債務人屆期未補正,債權人可否選擇不解除契約而受領該有瑕疵之給付,並就該瑕疵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
(例如把屆期未補正之瑕疵給付視為給付一部不能,就該部給付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3)王老師並未寫明雙引號部分的請求權基礎,請問是否為226條1項之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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