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於2/6在瑜伽教室網站購買了「週年慶優惠點數20+2點」售價2699。 但是在4月要使用時發現,於4/2尚未使用的12點已經過期,且不能延期、不能使用、不能轉贈。商家在商品頁面有告知使用期限,並且在過期前一週有發信件提醒點數即將過期。 關於以下幾點想詢問瑜伽教室是否有違反以下消費者保護法? 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依據規定,禮券(點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即便業者宣稱是「優惠價格」,亦不得以此為由限制點數完全失效。 2.逾期處理方式: 即便合約中提到了期限,根據消保法精神,期限屆滿後,消費者仍應保有要求退費或換取等值服務的權利。業者若規定「不能延期、不能重啟、點數全數沒收」,已涉嫌違反《消保法》第12條的「顯失公平」原則,該條款在法律上視為無效。 因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所以想確認這兩點是否適用於這次情況﹒.﹒.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所以您購買的點數,即便有約定使用期限,仍屬無效的約定,您仍能主張合法、有效使用在瑜伽教室購買之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