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 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 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 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子涵回答)
依民法第1057條,必須是裁判離婚[1]的情形下,對離婚沒有過失的一方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贍養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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