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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娃娃機導致機台直接跳到保證取物金額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竊盜、強盜、搶奪 ‧ 2019-06-19 07:40

電擊娃娃機導致機台直接跳到保證取物金額,投10元將千元商品夾出,犯嫌隔著外套電擊且背對攝影機,導致無拍到犯案工具及手法,員警表示未拍到犯案工具及手法且對方有投錢,故無法以竊盜罪送辦,拒絕受理報案,請問還有其他方法將對方繩之以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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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如經查證屬實,案例事實為:

行為人甲利用電擊器電擊夾娃娃機,使該機器系統錯誤,形成「保夾狀態」。後甲投入10元進行夾取,順利取得A物。

試問,甲觸犯什麼罪?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一)所謂竊取係指未經原權利人允許,改變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本案中,必須討論:通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娃娃機業者會同意顧客取走禮物。

                  1、此「什麼樣的情況」應指成立一有效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娃娃機業者設置機台等待顧客,係為一種要約,由顧客投入零錢的行為,係為一種承諾,雙方經意思表示合致後,成立一買賣契約。(這樣的原理,和自動販賣機是一樣的感覺,差別在於自動販賣機投錢後需要按按鈕,娃娃機投幣後需要操作機械手臂夾取物品)

                  2、在買賣契約成立後,進而取走物品之行為,始為機台業者同意的行為。也就是,必須機台業者設置機器,顧客投錢後,取得禮物的行為,始不該當竊取要素。

                  3、然而,買賣契約亦有不成立的時候。學者有主張,當機器故障或遭人破壞系統錯誤時,其「要約」即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因為故障導致機器的要約行為無效,使得顧客沒辦法向一個壞掉的機器為「承諾」的意思表示,也就無從成立一契約。

        (二)本案中,行為人利用電擊器使得機器出現錯誤,而形成「保夾狀態」。惟該狀態於通常情況下,需有顧客不斷投入硬幣且未取得禮物,始有發生保夾的可能。因此,行為人甲利用外力促成此狀態,係破壞物之系統,該機器之設置即無法形成一有效的要約。縱使行為人投入10元硬幣,亦不與機台業者成立契約。如上所說,在非成立契約的時候,取走物品,係違反機器設置人的意願,行為人甲之取走1000元禮品的行為該當竊取要素。

       (三)甲具有竊取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其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因此甲成立本罪。

 

二、甲電擊機器後,投幣夾走禮物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1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罪:

       (一)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本件行為人甲從業者設置之機器中取走禮物,無論有無投錢,皆該當此要素。

       (二)不正方法:所謂不正方法,係指違反機器之通常使用方法。本件中,行為人投幣取物固為夾娃娃機之通常操作過程,但是其藉由電擊方式使該機器形成保夾狀態而取走物,與通常(藉由不斷投錢而未取物)形成保夾狀態有別,因此,該當此要素。

       (三)甲具有以不正方法取走他人之物的故意,且具不法所有意圖。其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其成立本罪。

 

p.s.警方不受理的理由很多種,本回應僅針對確認後之事實進行提出,惟現實案件究竟如何發生,與成罪是非,應以個案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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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19-06-20 07:44:35
非常感謝洪先生的詳解!!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2-12 18:31:40
那我想問:我投完錢夾物品後,沒有留意對方有沒有設定保夾這個設定.但後來發現不用投錢就可以一直夾,剛好台主的娃娃機顯示保夾螢幕又發生問題沒有顯示是否有保還是沒有保夾這回事在?那我可以一直夾下去,夾到我想要的東西嗎?但是他的機台是(幸運機)(是有一球投下去看它會掉中什麼獎).那我可以一直掉那個球等它掉到大獎的時候的嗎?(這台機是在香港的)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02-12 23:41:11
您好: 1、機器如果故障,那麼顧客就不可以進行夾取,如果取得了娃娃,就要歸還(機器故障無法成立有效的契約,顧客取物則成立不當得利);如果顧客明知機器故障仍取物,則可能成立犯罪(竊盜罪)。 2、機器故障,顧客就不可以使用囉! 感謝您的提問與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