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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發生勞工因為參與工會而受到資方不利益待遇等情況,要怎麼判斷雇主是誰?是公司還是控制公司?


勞工因為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這時候法律上應該有一些保障的程序。

但是要怎麼判斷雇主是誰?這個範圍會包括有考績評量權的人資主管嗎?又如果在金融體系工作,會包括控制公司或是金融控股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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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主妨害工會
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規定:「
I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II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1]。」
不當勞動裁決制度
遇到不當勞動行為,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2],藉此制度來回復勞資關係。不過在申請裁決之前,需要先確定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需要知道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目前雇主多半是指直接僱用勞工的事業主或事業體的負責人;另外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控制與從屬的公司的話,可以從「全體關係企業實質管理權」來觀察,也就是從實質管理權來判斷是否為雇主。至於「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則應該從是否具有管理權限、指揮關係,以及是否對工會事務的處理有密切聯結等因素,作為判斷的重點。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李俊璋(2019),《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二)》兩篇文章。

 

註腳

  1.   工會法第35條
  2.   相關法條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章裁決第39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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