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競技賽事中的選手在球場、競技場、或電腦遊戲內激烈一較高下,非展演型態的運動賽事「本身」不是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或表演,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1]。
然而較大規模的賽事現場會準備多臺攝影機,錄製包含多位選手在不同角度及時刻特寫鏡頭、精彩球路或對戰、主播講評、教練在場邊指導或下戰術的情形、現場觀眾的反應……等。多視角與共時性的攝影鏡頭才能完整記錄前述所有場景,以讓不在現場的觀眾也能滿足觀賽體驗,擴大運動賽事觸及度。
導播或技術人員以攝影機錄下賽事現場不同角度並編排產出運動競技賽事轉播節目,實務及學者認為錄製的賽事畫面若具有一定程度的原創性及創作性,屬於視聽著作[2]的一種,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權[3]。
雖然運動賽事是由現場掌鏡的攝影師錄製,但賽事轉播無法一個人完成,他背後可能會有所屬負責攝影的廠商、賽事的主辦單位等,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可以自由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是實際創作的人、或雇用人、或出資人[4]。
因此,根據層層的商業合作契約,賽事錄影畫面的著作人通常會約定為賽事主辦單位,但也可能會是以攝影機錄下畫面的技術人員、負責調度攝影機的導播、或負責所有攝影設備及人力的合作廠商等,依各單位間如何以契約約定最終的著作權利歸屬而定。
但無論如何,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法的相關權利,其中包含公開傳輸權和公開播送權,透過不同媒體將賽事轉播給觀眾[5]。
爲了將效益最大化,幾乎所有運動賽事主辦單位,都會自行或再委託第三方,於錄影當下將聲音及畫面以訊號同步傳送至各媒體平臺轉播,放上自行經營的社群媒體平臺、或委託其他電視或媒體業者同步轉播至有線、無線電視、MOD、其他網路直播平臺等。
而根據主辦單位與轉播單位之間的商業合作模式,前述轉播還牽涉是否同意另行編輯轉播畫面(例如於中場休息插播贊助商廣告、於轉播畫面置入說明字卡或轉場特效)、或可否限制收看觀眾需付費訂閱、以及直播結束後可否保留公開影片等。通常是約定著作權人的主辦單位會和轉播方就前述事項簽訂獨家授權轉播的合作契約,以統一控管所有與賽事相關的商業效益。
因此,如果要擷取、編輯或以任何方式公開利用主辦單位官方拍攝的賽事畫面,一般情況下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或主辦單位授權同意。未經同意任意利用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權利,依著作權法第92條或第93條,將面臨最重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6]。
但是,如果並非利用主辦官方拍攝轉播的賽事畫面、而是親自到賽事現場使用自己的手機或其他設備錄製賽事,並放上網路自媒體公開播出,此時可能會遇到現場工作人員過來制止說轉播權是主辦單位的。主辦單位憑什麼可以禁止觀眾用手機直播呢?
有些賽事主辦單位會在賽事官方網站、場館入口處、競賽規章或門票上載明禁止現場觀眾錄音錄影[7];或雖然開放錄音錄影,但僅限於私人使用、不得用於具營利性質的商業用途。例如:2023年臺北馬拉松正式賽就在競賽規程規定:「僅可由大會(即主辦單位)或其所授權之人獨家拍攝參賽選手之賽事照片,並得使用、利用及公開販售之營業權。非大會(即主辦單位)合作簽約廠商及人士,禁止拍照或錄影本賽事參賽選手後進行販售影像之商業行爲。」[8]、以及2023年台北羽球公開賽,也在觀賽須知寫到:「1. 場館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禁止錄影及使用筆記型電腦。2. 您使用攝影機、照相機或錄音設備或任何其他設備紀錄的台北羽球公開賽的圖像和聲音只能被用於私人的、非商業目的。」[9]。
主辦單位將入場觀賽應遵守的規章或須知公告在入場觀眾明顯可見的處所、官方平臺、或以大會廣播公告予入場觀眾,當觀眾了解前述規章後進場觀賽,即視為表示同意遵守該觀賽規則,主辦單位與觀眾間就觀賽規則達成一致的意思合致,雙方之間成立觀賽契約。所以觀眾必須遵守以上規章、須知的原因,是依據主辦單位與現場觀眾的觀賽契約,而非任何明文的法律規定。藉此主辦單位就可以依契約禁止現場觀眾用手機直播,以維護自己舉辦賽事的經濟與管理效益。例如2017年的世大運比賽,主辦單位除了會請現場維安人員制止觀眾錄影之外,有一位於個人社群媒體直播水球賽事的觀眾,直播影片貼文也被要求撤下[10]。
雖然賽事本身不是著作,自行錄製比賽並公開利用錄製成果,並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卻可能侵害運動選手的肖像權,尤其有些主辦單位會要求選手參賽時,就必須同意由主辦單位全權管理其參與比賽過程的肖像權[11]。
我國實務通說認定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一種[12],任何自然人有權決定他人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有受到不法侵害或受侵害的可能,可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13];同時也可以依民法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14]。
因此,當選手已經將該次賽事相關的肖像權授權給主辦單位使用,觀眾若沒有得到主辦單位或本人[15]同意就擅自利用,可能會被要求移除已公開發布的資料、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註腳
李昕(2022),《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以影集為例》。
江皇樺(2022),《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