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醫科技公司是一間已設立登記、販賣口罩的新公司,但被販賣藥品、營養補充品的老字號B公司發現,A公司名稱和B公司所有的著名商標A’相同,且B早已在醫療商品類別[1]註冊A’商標,B公司認為A已經侵害B的A’商標權,要求A公司撤換公司名稱,是否有理[2]?
註腳
著名商標是指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都普遍熟悉的商標[1],例如速食店的「麥當勞」、藥妝店的「COSMED」等[2]。至於是不是著名商標,會看它的商標識別性、消費者知悉程度、使用時間、有沒有曾經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是著名商標等相關證據資料來綜合判斷[3]。
首先,B公司是販賣止痛劑、雞精等藥品、營養補充品的老字號公司,並已經將商標A’註冊在醫療商品類別,而且B公司用商標A’經營了很久、知名度很高,國內消費者對於這個商標已經相當熟悉,甚至過去也曾經被法院認定A’屬於著名商標,這樣的商標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著名商標[4]。 而當A公司名稱使用了與著名商標A’相同的文字,加上A公司販賣的商品是口罩,也是醫療器材,跟B公司所經營販賣的藥品、營養補充品等醫療商品相同或相似,可能會讓消費者誤以為A公司賣的口罩是B公司授權的,或是兩間公司是關係企業或有加盟關係[5]。此時,依據商標法第70條[6]的規定,A公司如果明知A’是B註冊的著名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B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就用這個著名商標A’當做自己的公司名稱,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A可能會被視為侵害B公司的商標權。
商標權被侵害的B公司,可以依照商標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除去侵害[7],也就是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撤換公司名稱來排除侵害,以保障自己的商標權。
當法院判決認定A公司使用B公司的著名商標A作為自己的名稱是侵害B的商標權,且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A公司都沒有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並經過主管機關限期要求A公司辦理仍沒辦好。此時,依照公司法第10條第3款[8],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B公司的申請,命令A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