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知識經濟的時代,專利權成了企業在創新與技術競爭的重要資源。從智慧型手機、藥物到新能源技術,無數創新都依賴專利保護來確保研發成果的商業價值。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釐清專利權的特性,以及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並提供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讀者降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風險。
專利權是一種具備「排他性[1]」的權利(或稱排他權),也就是指當有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製造、銷售或進口受專利保護的產品或方法時,專利權人有追究這名侵權人法律責任的權利[2]。
值得留意的是,專利法並未賦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權利(即實施權),所以其實擁有專利權並無法確保能自由實施自己的專利技術。
關於實施權與排他權的差異,可以用以下的比喻來理解。首先,實施權就像是劃地為王,在權利人取得的權利範圍內,想要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利都可以,不用擔心侵害他人權利的風險。
另一方面,排他權則更像是一種具有特定攻擊範圍的武器,權利人可以攻擊進入射程範圍的侵權者,將其驅離排除,但仍不足以確保自己能在該區域自由活動。這是因為其他人也可能有一門武器對準相近區域,射程範圍重疊,使得權利人在自己權利領域內活動時也可能遭受攻擊,而必須考量是否會觸及他人權利範圍。
舉例來說,假設A發明了一項X1技術且獲得專利保護,A因此有權排除他人實施X1技術。然而,如果X1技術本身涉及另一個人B的有效專利X2,那麼A在未經B的授權下,仍無法自由實施X1技術[3],而有專利侵權風險。
相比之下,商標權或著作權這兩種智慧財產權,除了提供權利人排他權外,還賦予權利人實施權,讓權利人在實施自己權利時無需擔心侵犯他人權利。
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專利的標準[4],法院實務上會適用「全要件原則[5]」,檢討被控侵權人的物品或方法,是否該當申請專利範圍中特定請求項的每一項構成要件。如果該物品或方法與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範圍的文義完全一致,就會構成文義侵權。如果沒有構成文義侵權,則尚須進行「均等論[6]」的判斷:即使被控侵權人的物品或方法不構成文義侵權,但其差異處的功能、方法、結果與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實質上相同,仍然構成專利侵權。
在過去,侵害他人專利會有刑事責任,但後續專利法修正後將之除罪化[7]。現行專利法針對侵害他人專利的法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其中包括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8]和請求損害賠償[9]等等。
在企業研發和商業化過程中,避免專利侵權是一項關鍵任務。以下是幾種策略,可以幫助企業規避專利侵權的風險:
持續關注行業內的專利申請、授權、訴訟動態,有助於企業及時了解對自身產品或服務的潛在專利相關風險。這不僅包括競爭對手的專利,也包括可能影響企業產品開發方向的新專利。透過自己定期檢索或利用專利數據庫[10]和專利資訊服務公司提供的監控服務,企業可以有效追蹤這些動態。
在投入資源開發新產品或服務之前,進行FTO調查是一個關鍵步驟。這種調查的目標在於確定是否有現存的專利會阻礙新產品或服務的商業化[11]。
FTO調查通常需要專利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確定有無任何其他有效專利可能影響產品或服務在市場推出,進而判斷是否要針對有風險的產品或服務進行迴避設計,或是取得授權。
透過FTO調查可以顯著減少企業在後續產品開發和商業化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但相對地這個過程可能成本高昂,如何衡量FTO的成本和後期面臨的侵權訴訟風險,考驗著公司領導人的智慧。
如果發現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可能會侵犯他人專利,獲取該專利的授權是解決問題的直接方式。特別是與產業中重要、共通的標準技術有關者,如標準必要專利[12](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s),不取得授權的話,恐怕難以避免侵權風險。
透過與專利權人協商,企業可以獲得必要的權限來合法實施該專利技術。這可能需要支付授權費用,但同樣可以避免日後更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損害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與供應商協商,將專利侵權風險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供應商,尤其是提供關鍵組件或技術的供應商。
這種策略需要在供應、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有關專利侵權責任的條款,例如類似我國瑕疵擔保責任的保固(Warranty)條款,或由供應商負責的補償(Indemnity)條款[13]。
為可能的專利訴訟預留一部分利潤或建立專利侵權訴訟基金是風險管理策略之一。
雖然這不是避免侵權的直接方法,但它可以幫助企業在面臨侵權指控時,有足夠的資源來進行辯護或達成和解。
尤其是專利訴訟往往耗時耗資,預留足夠的資金可以幫助企業應對這些不確定性。
避免專利侵權並不僅僅是遵守法律的問題,它更是一種尊重他人智慧成果、促進技術共享和創新發展的體現。
因此,正確地理解和應用專利知識是重要前提,企業和創新者需要保持警覺,不斷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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