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標及商標權?

刊登:2019-02-15・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一、什麼是商標?

商標,就是一般人說的「LOGO」,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包含商號[1]及公司[2])為了維護自家品牌,讓消費者可以辨識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且確保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避免他人利用自己的品牌,混淆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利益(俗稱「搭便車」),用以維持商譽的標識。

至於是否受商標權保護,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公告,申請通過才會擁有商標權。

二、什麼是商標權?

我國為保障企業經營者辛苦維護品牌及避免消費者冤枉消費,維護公平市場競爭,促使工商企業可以正常發展,特別制定商標法[3]。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保護採取「先註冊主義」,企業經營者將所擁有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4]並公告後取得商標權,企業經營者便享有對該商標的「專用權」,可以排除他人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獲取利益的權利。

這與美國法採取先使用商標就受到保護的先使用主義不同,是採先註冊商標就受到保護的方式。

三、商標種類

商標的種類在商標法中採取「商標法定原則」,是指商標種類須以商標法有規定者為限,才會受到保護。法定種類有「一般商標[5]」、「證明標章[6]」(含「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團體標章[7]」及「團體商標[8]」,各別商標種類的功能及目的或有不同,雖然都是為了表彰來源、識別來源、品質擔保、廣告促銷,但以「標章」而言,有多一分保證意味(圖1)。例如:一般證明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產地證明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出自於某地品質、團體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具有某團體之會員資格等。企業經營者應視自己的商標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再決定申請具有特別功能的商標種類。

圖1:商標種類||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商標種類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腳

  1.   商號是指企業經營者未依照公司法登記設立公司的非法人組織,如一人出資經營者,稱為「獨資商號」,如多人出資經營者,稱為「合夥團體」。
  2.   公司是指企業經營者依照公司法登記設立公司的法人組織,如同自然人般為獨立個體,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享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3.   商標法第1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4.   關於商標申請須知、紙本申請表格及電子申請的說明,請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n.d.),〈商標申請相關資訊〉
  5.   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6.   商標法第80條:「
    I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II 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III 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
    IV 前項產業之認定與輔導、補助之對象、標準、期間及應遵行事項等,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定之,必要時得免除證明標章之相關規費。」
  7.   商標法第85條:「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8.   商標法第88條:「
    I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II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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