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翻唱歌曲並把影片放到社群網站上,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
在社群網站流行的今天,Youtube、IG(Instagram)是相當常見的影音、照片交流平台。其中,用戶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頻道或限時動態上,是相當流行的事。但這樣的行為,其實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1]。
(一)歌曲當中所具有的著作[2]
1. 音樂著作
包含歌曲、歌詞。歌詞雖然是文字所組成,但是被歸類在音樂著作。
2. 錄音著作[3]
是指透過機械或設備表現聲音,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例如光碟片、隨身碟)上的著作,由歌手演唱,再由唱片公司透過器材錄製,就會形成錄音著作。
3. 視聽著作
所指的是可以用各種方式表現出影像,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上的著作。雖然跟翻唱較沒有關係(除非是自己仿造MV的服裝、舞步,再拍攝一支MV),但如果一首歌有再搭配畫面製作成MV,就會由詞、曲、錄音、影像組合成一個「視聽著作」。
(二)上傳翻唱影片所涉及的著作權
如果將自己翻唱歌曲的影片上傳到社群網站上面,會涉及到以下兩個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1. 重製權
首先會涉及到著作權法的「重製權」。重製,是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4]。所以演唱原本歌曲的詞、曲並錄製影片,就屬於重製行為(罕見的例外,可能是走音到完全聽不出來是原曲,可能就不算對歌曲的重製)。
2.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裡面的「公開傳輸」,是指用網路之類的通訊方法,把著作的內容透過聲音、影像,向公眾傳播[5]。而把含有他人著作的影片放到Youtube、IG這類可以發布影音的社群網站,讓網路上的使用者都可以看或聽到演唱歌曲的影片或音檔,就是公開傳輸的行為。
二、未經授權而翻唱他人歌曲並上傳,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一首歌曲的著作權,最起碼包含作詞、作曲等兩個不同的著作權。翻唱時,就必須要同時得到作詞者、作曲者的授權,才能合法的翻唱。
如果未經過授權就翻唱他人受到著作權保障的歌曲,並上傳影片,就是用重製和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原則上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6],並會因為觸犯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罪[7]、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8],而須負刑事責任,可能會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以及75萬元的罰金[9]。如果是把翻唱的內容作成影音檔或光碟來販售,會面臨更重的刑責[10]。
三、如何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見圖1)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主張翻唱是出於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上所謂的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如果能夠主張合理使用,將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11]。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需要考量到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該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還有占原著作的比例(例如是用一首歌的一句,或者是一整首)、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等等[12]。
所以,翻唱如果能夠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情況,可以不用負擔民、刑事責任。但是翻唱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通常是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由司法機關來決定[13],而不是由利用人自己判斷。
(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而合法、最不容易引起爭議的方式,是直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14]。但是,著作財產權人那麼多,查詢會有相當的難度。這時可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利用「著作授權管道資訊[15]」,可以查詢到國內由音樂版權公司所組成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16]」(簡稱集管團體)的名稱及聯絡資訊,有些集管團體也會提供申請授權的相關說明[17]。可以向這些團體接洽並取得音樂的相關授權,就能夠安心翻唱並且上傳到社群網站上囉。
註腳
- 至於翻唱的其他問題,可以參考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言翻唱別人的歌曲,或利用別人的二次創作,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 此處內容,主要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什麼是音樂著作?什麼是錄音著作?》。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著作權法第88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III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IV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著作權法第91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在同時犯擅自重製罪與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通常法院不會把兩個罪名的刑責累加在一起,而是會把整個過程當作是一個違法行為,所以刑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75萬元的罰金。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重製影片之行為與嗣後隨即公開傳輸之行為,非僅時間及地點密接,復基於單一之目的,於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而為想像競合犯,……」。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章忠信(2017),《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4版,頁174。
-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50602b》。
-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函釋,例如Youtube已經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某些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這時翻唱者可以先取得重製權的授權,再將翻唱的影音上傳到Youtube,就會是合法的翻唱。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615》。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 著作權法第81條:「
I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II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III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例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n.d.),《我想在網路上使用音樂,請問應該要申請哪些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