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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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6-10 ‧ 最後更新: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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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侵害別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侵害別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見圖1)

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可口可樂的調製配方、內部報價資料),並符合以下3個要件[1]

(一)秘密性

即使是平常接觸這類資訊的人也不知道的資訊。

(二)經濟性

因為只有自己人知道,所以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什麼情況會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

要小心下列行為會導致侵害到別人的營業秘密[2]

(一)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不正當方法指的是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二)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營業秘密來源不正當,仍然取得、使用或洩漏

例如:A明知道甲公司的內部報價資訊是B偷來的,但仍然使用該資訊。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營業秘密來源不正當,仍然使用或洩漏

例如:A將偷來的公司報價資訊提供給B,B後來知道A是偷來的,但仍繼續使用。

(四)透過法律行為正當取得營業秘密,卻以不正當的方法使用或洩漏

例如:A基於工作內容而知道甲公司的食品配方,但甲公司有限制只可以用在與工作相關的事情上,但A將食品配方告知了乙公司。

(五)依法令有保守營業秘密的義務,卻還是使用或無故洩漏

這邊的法令像是營業秘密法第9條[3],例如:律師因為辦案而知道甲公司的營業秘密,卻將該營業秘密賣給乙公司。

三、侵害的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侵害到別人的營業秘密,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4],計算損害額的方式有以下2種,被害人可以擇一請求[5]

1. 依民法第216條[6]規定請求

被害人需要舉證證明實際上受到的損害額。但如果不能證明損害,可依「使用這個營業秘密時,通常情形下可預期得到的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的差額,做為損害賠償請求的數額。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取得的利益

侵害人因為侵權行為獲得的收入,扣掉他所花費的成本或必要費用,剩下就是被害人可以請求的;但如果侵權人不能證明成本和必要費用有多少,就以此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的利益。

以上2種計算方式,在「故意」侵害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已證明損害額3倍內的賠償[7]

(二)刑事責任

除了民事責任外,故意侵害別人的營業祕密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喔!如果是意圖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還可以併科新臺幣100萬元~1,000萬元的罰金[8]

  1.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2.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洩漏這項營業秘密。

  3.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卻沒有刪除、銷毀,或隱匿這項營業秘密。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三種情形,卻還是取得、使用或洩漏。

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是告訴乃論罪[9],被害人如果想提出告訴,要在知道犯人的6個月內提出。另外,侵害營業秘密常是為了背後龐大的商業秘密、跳槽後高額的薪水與簽約金,為了遏止犯罪,科罰金時,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法官可以在所得利益的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10]

註腳

  1.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   營業秘密法第10條:「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II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3.   營業秘密法第9條:「
    I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I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III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4.   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5.   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6.   民法第216條:「
    I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II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7.   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8.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9.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10.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3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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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2020),《企業營業秘密資訊簡易盤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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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8-13 01:36:26
侵害別人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人,如果是有僱主的話,其僱主不論是自然人(個人)或法人(例如公司),也要受罰金刑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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