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可口可樂的調製配方、內部報價資料),並符合以下3個要件[1]:
即使是平常接觸這類資訊的人也不知道的資訊。
因為只有自己人知道,所以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營業秘密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要小心下列行為會導致侵害到別人的營業秘密[2]:
不正當方法指的是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例如:A明知道甲公司的內部報價資訊是B偷來的,但仍然使用該資訊。
例如:A將偷來的公司報價資訊提供給B,B後來知道A是偷來的,但仍繼續使用。
例如:A基於工作內容而知道甲公司的食品配方,但甲公司有限制只可以用在與工作相關的事情上,但A將食品配方告知了乙公司。
這邊的法令像是營業秘密法第9條[3],例如:律師因為辦案而知道甲公司的營業秘密,卻將該營業秘密賣給乙公司。
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侵害到別人的營業秘密,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4],計算損害額的方式有以下2種,被害人可以擇一請求[5]:
被害人需要舉證證明實際上受到的損害額。但如果不能證明損害,可依「使用這個營業秘密時,通常情形下可預期得到的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的差額,做為損害賠償請求的數額。
侵害人因為侵權行為獲得的收入,扣掉他所花費的成本或必要費用,剩下就是被害人可以請求的;但如果侵權人不能證明成本和必要費用有多少,就以此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所得的利益。
以上2種計算方式,在「故意」侵害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已證明損害額3倍內的賠償[7]。
除了民事責任外,故意侵害別人的營業祕密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喔!如果是意圖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還可以併科新臺幣100萬元~1,000萬元的罰金[8]: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洩漏這項營業秘密。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卻沒有刪除、銷毀,或隱匿這項營業秘密。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三種情形,卻還是取得、使用或洩漏。
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是告訴乃論罪[9],被害人如果想提出告訴,要在知道犯人的6個月內提出。另外,侵害營業秘密常是為了背後龐大的商業秘密、跳槽後高額的薪水與簽約金,為了遏止犯罪,科罰金時,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法官可以在所得利益的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10]。
註腳
法律百科(2020),《企業營業秘密資訊簡易盤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