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對方違規比我嚴重,我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談交通案件中的信賴原則


文:陳昊謙(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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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駕駛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B忽然高速衝出,與A所駕駛的車輛發生嚴重碰撞,並導致B當場死亡。事後調查發現,B有闖紅燈、超速的違規情形,倘若A有遵守交通規則,則A是否可以主張本件車禍是B違反交通規則所導致,進而免除刑責?倘若A本身也有違反交通規則,是否會有不同的結果?

一、什麼是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若套用到車禍案件,指的是參與交通的其中一方駕駛人,在自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也可以「信賴」對方或其他用路人同樣會遵守交通法規,進而可以放心地行駛於道路上,如果對方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發生車禍,並因此受傷或死亡,那麼駕駛人就可以免除過失責任,而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1]

二、什麼樣的情形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一)駕駛人沒有違反交通法規

依照實務見解,駕駛人若想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前提是自己在該次車禍中並未違反任何防止危險發生的交通法規,畢竟如果連自己都沒有遵守交通規則了,當然也沒有資格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若駕駛人在該次車禍中也違反了交通規則,即使違反的交通法規比較少、違規情節比較輕微,仍無法主張信賴原則,只有在駕駛人自己已經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免除刑事過失責任[2]

(二)違反與交通安全無關的行政管理規定,可否主張信賴原則?

主張信賴原則的前提是,自己必須先遵守交通規則,才可以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但這邊的交通規則是否包括駕車應攜帶行照、駕照等行政管理規定[3]?實務見解[4]認為,駕駛人違反的交通法規,必須是「防止事故發生、與交通安全相關的交通法規」,而沒有依規定攜帶行照或駕照,跟事故的發生無關,這種規定不是防止事故發生的交通法規,即使違反仍有信賴原則的適用[5]

相反地,如果駕駛人違反的是與交通安全相關的交通法規,例如:超速[6]、未注意車前狀況[7]等,此時駕駛人也就不可以主張信賴原則來免除自己的過失刑責。

(三)駕駛人有沒有充足的時間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不論是過去[8]或近期[9]的實務見解,均認為如果對方的違規行為已屬明顯或可以預見,且駕駛人當下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採取相關措施以避免車禍發生(例如踩煞車、打方向盤閃避等),那麼此時駕駛人就無法主張信賴原則,換句話說,縱然對方違規行為明顯,但仍必須是駕駛人來不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三、結論

回到剛才的案例,若A在該次車禍當中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法規,且A沒有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避免車禍發生,那麼A就有機會可以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過失刑責;反之,若A本身也有違反與交通安全相關的交通法規,即使A違反的交通法規比較少、違規情節也沒有像B那麼嚴重,A仍不得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過失責任,仍可能會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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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5-02-09 23:37:17
提告肇事逃逸是否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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