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會觸犯刑法中的醉態駕駛罪[1],喝醉可能讓人失去正常判斷力而成為無責任能力[2],無責任能力在刑法上可減免刑罰,為防止有人藉此規避刑罰,因此特別規定若酒醉是自己造成的就不能免責,稱為原因自由行為。以下是酒駕的判斷標準:(見圖1)
把車開到停車格也算駕駛,若只是坐在車裡聊天休息則不算,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含一般的腳踏車。
只要酒測達到取締濃度就認為對用路人造成危險,不需要其他佐證事實。
(三)是為了補充(二),所以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好。若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有喝酒但不到取締濃度,但駕駛人語無倫次、蛇行、闖紅燈,則認為他已經對用路人造成危險,可以成立醉態駕駛。
刑法及行政法針對拒絕酒測、酒測後確定酒駕及酒駕肇事都有處罰規定:
罰鍰、保管車輛、吊銷駕照、須參加安全講習[3],駕駛人若有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仍可以依照醉態駕駛罪現行犯直接逮捕[4]。
汽車駕駛人罰緩3萬到12萬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鍰1萬5到9萬,此外還有保管車輛、吊銷駕照[6]、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此時罰鍰及罰金因為刑罰優先於行政罰[7],以及一事不二罰原則,如果判決30萬元罰金,就不行再處任何行政罰鍰[8]。
造成別人受傷,除了「二、(二)」提到的處罰,還會延長吊銷駕照時間,如造成重傷或死亡,則終身無法持有駕照,並加重刑責。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