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2021年修法調整為「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會有以下刑責[1](見圖1):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駕駛人於造成車禍事故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在2019年,大法官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肇事」的概念不清楚;而刑責一律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對於僅造成輕微傷害的行為人太嚴苛,違反比例原則[2]。
把交通事故是出於駕駛人的故意、過失,或者是完全沒有故意過失的情況都包含在內。
將交通事故造成的結果,分成一般的「傷害」,以及「死亡或重傷」兩種情況,分別有不同的法定刑。而逃逸的行為人如果對交通事故沒有過失,法官可以視個案減免刑責。
如果在車禍發生後自行離去,也會犯法。也就是說,即便自己沒有過錯,只要車禍發生後,對方受輕重傷或死亡,千萬不能直接離開現場,否則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3]。
車禍發生後,即使對方受傷但無大礙,還能自行起來,或可自行打電話叫救護車,應該沒有其他危險,此時駕駛人如果自行離去,仍會犯法。肇事逃逸罪目的是為減少被害人死傷,所以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造成車禍,致人死傷而逃逸,就可能成立。行為人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此成為無自救能力人不是肇事逃逸罪的要件[4]。
行為人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直接離去,不構成本罪。因為,依據刑法規定,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話,不處罰;但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5]。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導致有人死亡或傷害仍然逃逸,才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如果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並致人死傷,即使逃逸,也不構成犯罪[6]。
如果肇事逃逸導致被害人因為沒有自救力而延遲救治,最後重傷或死亡,可能構成遺棄致死或致重傷罪[7]。遺棄而致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而致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