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承慶律師
公司的成員除了有股東外,還需要經營團隊負責進行公司的營運。經營團隊的成員有些兼具有股東身分,但也可能有不少成員是股東以外的人員。公司經營團隊的職銜,不外乎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執行長等名義,有時還會冒出個監察人來,這些職位到底有什麼意義?安排上有沒有要注意的地方?創新創業者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以免職位錯置,名不符實,造成營運上的困擾。
一般所謂的公司經營團隊,包括公司營運的決策團隊以及執行團隊。公司的決策團隊,在有限公司是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則是董事會;公司的執行團隊,比較常見的職稱是總經理,實務上也常常用執行長來稱呼,但在公司法裡面,則通稱為經理人[1]。 因此,並不是名片上印著總經理或經理,就當然是公司法所稱的經理人;在有限公司,經理人須經由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須經董事會決議。
不論是董事長、董事或經理人,他們在公司法上都被稱之為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該要忠實的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而導致公司受到損害,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2]。 公司法此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在於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之間所成立的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公司是委任人,公司負責人是受任人;在委任關係中,本來就要求受任人對於委任人要負擔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只不過是民法規定的再次強調而已。 公司負責人既然對於公司有著忠實義務,因而公司如果出了差錯,帳也都會算在公司負責人身上。公司如果有虛偽資本,或是亂把公司的資金貸款給其他人,或是隨便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作保,公司負責人都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包括一定程度的刑事責任。例如,虛偽資本最重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3],處罰可謂相當嚴厲。
公司經理人是公司的執行團隊,而非決策團隊,因此在行使職權時有其一定程度的限制,與董事長或董事相比,是完全不同性質的角色。依據公司法的規定[4],可以知道,公司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至少會受到章程、(經理人委任)契約、董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的限制。即令是再有才華與想法的經理人,除非其同時身兼董事或董事長身份,具有決策的地位,否則在業務執行上都應謹守分際,依照相關規範從事公司業務。
監察人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有限公司雖然沒有設置監察人,但依據公司法的規定[5],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都可以行使監察權。所以僅有出資而沒有參與公司實際營運的有限公司股東,也可以扮演監察人的角色行使監察權。 而所謂監察權的行使,是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6]。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還可以要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公司實務上常常見到的一種經營團隊的錯誤安排,是誤將監察人當作經營團隊的成員,賦予公司營運執行者的地位,例如監察人同時擔任公司經理人。然而監察人既然是公司營運的監督者,若又同時負責執行,無異於裁判兼球員,監督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何況公司法還有明文規定,監察人不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7]。因此在做人事安排時,務必保持監察人超然的地位,千萬不要再為監察人安排其他涉及公司營運的職務。
【本章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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