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公司‧企業‧法人 / 其他 你漲我也漲,有什麼問題?什麼是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 限制競爭 意思聯絡 結合行為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洪瑋恩(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08 A在魚市場擺攤販賣魚丸。因為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今年的漁獲量大幅減少,導致魚類相關製品的進貨成本上升,這使得A興起漲價的念頭,於是A找到魚市場管委會的主委B(同時也是市場魷魚羹攤老闆),向B表示因為魚類成本上漲的關係,想要調漲價格來反映上漲的成本。B隨後便向魚市場的其他攤商詢問是否有漲價意願,經過初步瞭解,其他攤商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所以沒有攤商表示反對,B於是在魚市場管委會的Line群組上表示:「各位攤商老闆,由於近期魚類成本上漲,管委會討論提議跟魚相關的所有品項,包括魚丸、魚乾、魚鬆、魚罐頭等,全部都漲價20元,如果有意見可以在群組提出,沒有的話也請 +1,大家在下個月開始全面實施。」所有攤商老闆都回覆「+1」,B並在魚市場的入口張貼公告:「本魚市場於下個月起與魚類相關的品項全面漲價20元」。 因為魚市場在當地非常知名、人潮眾多,漲價的消息不久後便登上新聞,引起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注意,開始調查魚市場漲價是否有聯合行為存在[1]。A不懂什麼是聯合行為,難道因為成本上漲大家想漲價也不行嗎? 本案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3076號處分書之個案事實進行改寫。 一、什麼是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是指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之間,用任何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或交易地區等互相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導致影響市場功能[1]。 原則上,事業不可以從事聯合行為[2],因為聯合行為會導致正常的市場功能被傷害。簡單來說,聯合行為是透過競爭者之間的合意,使競爭者從競爭關係變成合作,這樣的合作限制了每個競爭者原本可以採取的競爭手段,導致市場原有的競爭機能被減低[3]。減少競爭的市場,就不是功能正常的市場,不只對其他沒有參加聯合行為的競爭者造成明顯的不公平,也使消費者的選擇大大減少。 二、你漲我也漲,有什麼問題? 理論上,漲價這件事本身並沒有問題,那為什麼公平交易法要禁止及處罰聯合漲價的行為呢?事實上,公平交易法並非處罰「漲價」這件事本身,而是共同漲價這個決定背後的「意思聯絡」,因為這樣的意思聯絡會破壞市場競爭的功能,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因為進口原油的價格上漲,所以在國內供應石油的供油商C公司及D公司各自決定要調漲價格,調整價格的幅度也是反應自己的成本,那各自漲價這件事就是符合市場功能的行為,並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今天C公司及D公司之間有「意思聯絡」[4],事先約定好要漲多少,或是從什麼時間一起漲,那這個漲價就是公平交易法禁止與處罰的聯合行為。 三、聯合行為會怎麼樣? 正因為聯合行為會影響市場的競爭效能,破壞正常的市場運作,所以聯合行為是公平交易法處罰最嚴重的態樣之一。如果事業有聯合行為,會有以下的法律後果: (一)行政處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限期令違法的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還可以處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在收到限期停止、改正或要求採取更正措施後,事業依舊沒有改善,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按次處以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鍰直到事業有改善為止[5]。此外,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聯合行為的情節重大,還可以處違法的事業上一個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的罰鍰,不受到前面所說5,000萬元或1億元的限制[6]。 (二)刑事責任 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事業停止、改正或更正其違法行為,而事業仍沒有改善,或是在停止後又再次作相同的違法行為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可直接將行為人移送接受刑事制裁,最高可以處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的罰金[7]。 (三)民事賠償 對於聯合行為導致的損害,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8],而且如果是故意導致的聯合行為,被害人還可以要求損害額3倍的賠償[9]。 四、結論 魚市場的各家攤商彼此之間可能有競爭關係。如果各家攤商分別決定是否漲價,以及什麼時候開始漲,這原本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些攤商卻透過Line群組事先進行「意思聯絡」,約好一起漲價,這樣的行為會損害市場的競爭功能,所以包括A、B在內和所有「+1」的攤商都已經構成聯合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要求這些攤商立刻停止違法的聯合行為,並分別處以罰鍰。 延伸閱讀 黃蓮瑛、李昀洋(2026),《市場領先者的課題!公平交易法針對事業結合有什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