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常在新聞上看到某某公司倒閉、某某公司破產的消息呢?在這系列文章中,我們會以臺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有限公司」為例,向大家簡要介紹一間公司的「最後一哩路」。
一間公司的誕生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然而公司的消滅卻不是只要取得「解散」登記核准就沒事了,之後還必須完成「清算[1]」或是「破產」程序,這家公司才會真正地從社會上消失。
完成清算與破產的公司都會消滅,但分別適用於不同財務狀況的公司。一個負責任的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意即資產和負債孰大孰小?資產大於負債必須走清算程序;如果資產小於負債,且同時符合其他要件的話,則必須聲請破產(詳參表1)[2]。由於破產程序比較複雜,政府還另外制定一部「破產法」規範,本文先說明解散和清算程序,在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會以專文介紹破產程序[3]。
原則上,如果是經營者主動想結束公司經營,必須申請解散登記後才能開始清算程序。為了方便大家參考,我們將公司開始解散和清算的大致流程整理在圖1。
掌握基本流程後,本文將過程中容易忽略的幾個問題提出來,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公司經股東決議解散時,記得同時選任清算人,如果沒有選,依法清算人就會是全體股東[6]。而清算人在職務期間原則上代表公司[7],所以如果公司有欠稅的話,之後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的會是清算人。實務上很多股東被限制出境後,才發現是因為公司解散時沒有選任特定清算人,使得自己成為公司的清算人而急跳腳,不可不慎。
圖1標示的各項期限都有對超過期限的公司清算人規定相應的罰鍰。例如申請解散登記,若沒有在決議解散後15天內申請的罰鍰高達新臺幣10,000元到50,000元[8]。另外,向法院做清算聲報時,如果有要求的文件還沒備齊,也要記得先向法院說明,否則超過清算人就任日後15天沒有完成聲報,也會被罰新臺幣3,000元到15,000元的罰鍰喔[9]!
清算程序實際進行的時間視公司個別情形而定,有些公司因為還有訴訟在進行,清算就會遲遲無法完結。如果公司遇到未能在6個月期限內完結的情況,清算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10],每次最多可以延長6個月。法院會發一份核准函,於函文中標明此次的延展期限,此份核准函亦須於每次期限屆至前向國稅局提出。
清算完結後,尚須經過圖2所示的一連串程序方得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待取得法院准予完結備查函後,公司才會正式消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此階段公司尚須指定一位簿冊保存人,此人將負責保存清算相關簿冊文件至少10年[11]。公司必須備齊簿冊保管清單,並配合完成移交程序,這項大工程也必須在聲報清算完結前一併考量與安排,以順利走完清算程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