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消費‧借還錢‧契約 / 信用卡消費 刷卡消費的違約金太高,能不能減輕? 違約金 信用卡 最低應繳金額 滯納金 酌減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1-18 圖1 法律有規定信用卡的違約金上限嗎?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期限、金額繳款,有可能需要負擔另一筆違約金(也稱作「滯納金」)。(見圖1) 一、不得濫收違約金 過去我國信用卡契約未受管控時,債務人除了本金、利息以外,逾期尚須支付高額違約金承擔鉅額債務。 現在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1],如果持卡人沒有在約定繳款日截止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不得濫收。對此,我國信用卡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函釋[2]規定,發卡機構自2011年起應依照下列規則收取違約金: (一)違約金只得採「固定金額」計收,不得使用利率的方式。 (二)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 (三)第一、第二及三期的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二、2011年以前違約金該如何處理 針對2011年以前已經發生的違約金債務,並無法適用上述規則,因此仍可能有違約金過高的問題(例如,以當事人遲付款項的10%計算違約金)。此時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3]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若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也可以自行依照職權減少違約金的金額。 三、如何判斷違約金的高低? 我國法院認為,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果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另外,如果已經返還了一部分的債務,依個案律師主張與法官判斷,可以比照債權人已經收到的利益(款項),減少金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