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列文章(三)有說到,法院在第一階段審理認為過去2年內,債務人的收入扣除支出,所剩餘的部分確實無法清償完積欠的債務,就會下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1],如此一來就開始進行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討論與審理。到第二階段法院就是審理債務人裁定進入更生程序後的財產、收支狀況,並會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2],以供法院及所有債權人觀看是否同意[3]。(見圖1)
更生方案是債務人要提出一個分期清償的計畫,這個清償方案必須說明每期要還多少錢,然後規劃至少3個月還款一次,原則上長達6年的還款期間[4]。清償完後,沒有還完的債務也一筆勾消了[5]。
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方案時,同樣必須提出「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的收入及必要支出狀況[6]。當統計出月平均收入及月必要支出後的剩餘,筆者認為「過件」的要訣是債務人必須主動聲明願意拿出剩餘中「超過90%」的金額作為清償條件,如此一來,法院就會認為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還款[7],即使有銀行不同意,法院依法仍可以自己裁定准許債務人以此條件清償[8]。
清償的期數通常是分72期(每個月1期,6年就是72期)清償。按照條件分期清償完後,沒有還完的債務會一筆勾消,所以算出72期總共償還的金額,就知道最後債務人是以原本債務的幾成、幾趴處理掉自己的債務囉。
筆者在處理案件過程,遇到不少債務人很在意自己的債務事實上應該是多少,覺得自己記錄的數額明明比較少,與銀行主張的不同。但筆者認為比較重要的是要把自己知道的,以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上的債權人全部列上;至於沒列上的,因為法院在更生程序會公告申報債權的期間,讓沒被列上、有列上但認為債權金額有問題的債權人自己來申報[9],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間內主動向法院申報,那在公告期後就不能再申報[10],也就是原則上該債權不能再對債務人主張,債務人不用清償這筆欠款了[11]。
此外,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好好處理上面說的更生方案,也就是爭取每月還款的金額,這事關最終要還款原本債務的幾成或幾趴,對債務人來說這應該才是最重要的事。
更生方案被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整個更生程序原則上就算結束[12],債務人記得可以書面請求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款撥付[13],之後就依照更生方案的金額,每期匯錢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
在還款期間,如果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緣故,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的還款金額,比如失業[14]、生病無法工作[15],可檢具證明,向法院聲請延期清償,最多延2年[16]。
以上是大概描述更生過程,因為牽涉到的法條太多,為免篇幅複雜故不一一列舉,且過程還有很多細節及注意事項,無法完盡無漏地敘述,因此如果讀者有問題,可以在法律百科網站這篇文章下面繼續留言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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